本文内容分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负面清单两部分。
一、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项目
投资方向方面
1. 不符合国家、省、市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政策的投资项目。
2. 不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投资项目。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
3. 不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4. 非金融类、非投资类企业投资类金融、互联网金融项目(不包括产业链金融项目)。
5. 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进行非主业投资。
决策程序方面
6. 未按规定完成必要的论证及决策程序、不符合投资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7. 未按规定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或国资监管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8. 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未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资金保障方面
9. 未明确资金来源或资金无保障、短贷长投的投资项目。
10. 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11. 投资规模明显超过企业实际能力的投资项目。
12. 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融资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不相匹配的投资项目。
投资安全方面
13. 向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进行投资。
14. 与信誉不佳、经营存在法律纠纷、资产质量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的投资项目。
15. 技术、装备和工艺低于国内同业平均水平的投资项目。
16. 对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的投资项目。
17. 投资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合约及其组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等业务。
18. 以投机为目的的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项目。
19. 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项目(基金投资除外)。
20. 交易行为虚假或利用业务预付、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21. 无抵押、质押或反担保措施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投资回报方面
22. 预期投资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和预期投资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地区)10年期国债(政府债)利率的境外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等除外)
23. 投资预期收益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预期收益未能覆盖预期融资成本的投资项目。
其他方面
24. 国家、省、市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禁止的其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项目
1. 主辅业目录之内、限额以上的投资项目,包括:单项项目总投资额在国有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0%(含)以上的投资项目,单项项目总投资额超过监管部门确定数额的投资项目(主业超过5000万元、非主业超过1000万元)。
2. 主辅业目录之外的投资项目。
3. 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项目。
4. 资产负债率高(如高于75%)、带息负债比率高(如高于70%)且上一年度净利润为负的国有企业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项目。
5. 非房地产主业企业新增商业房地产业投资项目。
6. 投资新设、参股持牌金融机构。
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负面清单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国有企业资金;将国有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国有企业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国有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国有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国有企业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企业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国有企业秘密。
2. 不得在工程招投标、物资服务招标中违规操作,或授意、指使、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及相关业务由指定的单位和个人承揽。
3. 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外部企业、品牌进入“供应商(产品名录)库”及承揽业务提供便利谋取私利。
4.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国有企业的财产。
5. 不得违规在同类企业、关联企业、业务关系企业投资入股,接受、索取利益。
6. 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获取、支配本企业及关联企业经营性产品或垄断性资源谋取私利。
7. 不得与国有企业管理、服务对象开展非正常民间借贷,或者以委托他人投资理财名义,未出资而获利或虽出资但获利明显高于应得收益。
8. 不得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谋取私利。
9. 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10. 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11. 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资产转让出租、工程招投标、物资服务招标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12.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国有企业利益。
13.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国有企业制度,将国有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国有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4.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国有企业制度,与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15.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国有企业制度,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国有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国有企业同类的业务。
16. 不得接受他人与国有企业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17. 不得擅自披露国有企业秘密。
18. 不得无偿将国有企业资金、商品或者服务无偿提供给别人。
19. 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20. 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21. 不得违法买卖国有企业股票,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22. 国有企业董监高人员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23. 国有企业董监高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利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有企业利益。
24. 国有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班子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25.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同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国有企业兼职。
26. 未经股东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国有企业兼职。
27.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28. 未经股东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2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